(一)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,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
(二)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。
(三)接受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,研究制定全院检察工作总体规划,完成全院检察工作任务。
(四)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,开展侦查工作。
(五)依照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,依法审查批准逮捕、决定逮捕、提起公诉。
(六)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。
(七)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。
(八)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、看守所、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。
(九)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、申诉、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。
(十)负责组织、实施全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县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。
(十二)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。配合市人民检察院管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,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,组织、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。
(十三)负责管理县人民检察院的计划、财务、装备、检察技术信息工作。
(十四)负责管理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。
(十五)办理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。